公告日期:2020-05-22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奥斯马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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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奥斯马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浙海律[2020](非)第 0038 号
致:北京奥斯马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奥斯马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斯马特”)系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票代码为 831806。奥斯马特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20 年 05 月 22 日(星期五)上午 10 时至 12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街 1
号韦伯豪家园 6 号楼 1 单元 3A04 室公司会议室召开。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奥斯马特的委托,并指派尹传志律师和莫骏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奥斯马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前 22 日即 2020 年 04 月 30
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公告,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各位股东。公司发布的该公告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05 月 22 日(星期五)上午 10
时至 12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街 1 号韦伯豪家园 6 号楼 1 单元 3A04 室公司
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伟渺女士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2 日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05 月 15 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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