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2-09
证券代码:831830 证券简称:和创化学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和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2 月 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和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和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
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
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每月须将募集资金使用、
存放情况,按项目、账户汇总,报董事长、总经理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公开承诺的项目或经合法程序变更的项目,由公司计划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进度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提交给公司总 经理审批,同时抄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总经理针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公司投资计划及计划是否合理进行
审核并签署意见,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管理的部门对其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经董事长批准后,交公司财务部备案;
(三)计划部门的经办人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向财务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报董事长批准;
(四)由公司财务部统筹安排使用资金,财务负责人根据备案资金计划,依据董事长批准的资金数额进行付款。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明
细核算,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决算审计。若投资项目实际使用余额与承诺使用金额不一致,应对差异进行分析并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四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
暂时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但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进行公开信息披露, 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暂时用于上述用途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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