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6
公告编号:2023-035
证券代码:831830 证券简称:和创化学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和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和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 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和创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
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 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 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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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
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如相关承诺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
诺人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超过期限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公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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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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