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5-16 19:02:43 股吧网页版
和创化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6


证券代码:831830 证券简称:和创化学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和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和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监督机 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上海和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 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第二章 利润分配基本政策

第三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
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制度,注重对股东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四条 利润分配顺序: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分配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制度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根据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

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红,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
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具体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1)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

(3)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第十条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实现,同时遵守上述现金分红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分配或采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一条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项目投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和股权、购买设备、补充流动资金等资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规划发展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 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三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