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61 号
关于对上海和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
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和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和创化学),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卫镇秋实路 688 号。
安丰发,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孙颖,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3 年 5 月和创化学控股子公司苏州和创化学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和创”)因业务发展需要,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申请贷款,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安丰发等为苏州和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最高限额 7,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331.91%),担保期限自 2023
年 5 月 9 日至 2026 年 5 月 9 日止。
2023 年 6 月,苏州和创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
分行申请贷款,公司与苏州和创其他股东共同为苏州和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最高限额 4,05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归母净资产的 192.03%),担保期限自 2023 年 6 月 20 日至
2026 年 6 月 19 日止。
和创化学未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后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5 月 20 日补充审议并披露。
和创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八十九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安丰发、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颖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和创化学、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安丰发、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
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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