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红冠庄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红冠庄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红冠庄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孟营营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因受疫情管控不可抗力的影响,律师本次见证通过视频方式进行。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22年4月19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上午9:30在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机场路歇马桥苏州红冠庄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3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21,877,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1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1,877,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1,877,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21,877,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1,877,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21,877,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同意21,877,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关于向银行借款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同意1,109,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1,877,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关于公司对外借款的议案》。
同意21,877,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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