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16
公告编号:2019-017
证券代码:831836 证券简称:澳坤生物 主办券商:东方花旗
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4月15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9年4月8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16层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倪泽望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梦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伟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红土生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东升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梦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伟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山西红土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军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梦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伟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学功
公告编号:2019-017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学功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李亮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亮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学功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申请人(甲方)与山西澳坤公司所有股东(李学功和李亮为乙方,苏州天昌中心和苏州嘉鹏中心为丙方,山西创业公司和山西科技公司为丁方,山西澳坤公司为戊方)签订《增资合同书》增资合同书。约定甲方作为增资方同意向山西澳坤公司投资4500万元,成为公司在册股东。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经按约定履行了4500元的出资义务。
2013年12月,申请人与李学功、李亮、山西澳坤公司签订《增资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了股权回购条款。约定在特定条件下,李学功、李亮应当回购申请人股权,山西澳坤公司对回购股权付款义务等其他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股权回购价格,可按10%的年利率计算本金和利息之和(利息按出资人资金实际到位之日至收购方支付收购款之日的期间计算)。现因山西澳坤公司未能实现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等要求,申请人要求李学功、李亮支付回购款并回购申请人持有山西澳坤公司的股份。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一、要求李学功、李亮立即向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
1507.9452万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并请求至实际支付之日的
利息(本金一共为1000万元,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按年利率10%计算)。同时,要求李学功、李亮回购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持有的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293.333万股股权。
二、要求李学功、李亮立即向深圳市红土生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
公告编号:2019-017
款1507.6164万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并请求至实际支付之日
的利息(本金一共为1000万元,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按年利率10%计算)。同时,要求李学功、李亮回购深圳市红土生物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293.333万股股权。三、要求李学功、李亮立即向山西红土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
3770.8219万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并请求至实际支付之日的
利息(本金一共为2500万元,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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