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15
公告编号:2019-023
证券代码:831836 证券简称:澳坤生物 主办券商:东方花旗
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5 月 1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4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学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广伟、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襄汾县鼎临农业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建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志琴、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与襄汾县鼎临农业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2 日签订《资
产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襄汾县西贾乡双龙湖景区的所有资产出租 于公司(包括土地约 5000 亩、地上建筑设施、七一水库水面经营权及围 墙
外 200 亩土地等),年租金为人民币 290 万元,租赁期限自 2016 年 3 月 9 日
至 2046 年 3 月 8 日止。合同签订后,公司如约向被告支付了第一年度的租 赁
费 290 万元, 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所有租赁资产,只交付了部分资产土地
公告编号:2019-023
约 1500 亩,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公司无法从事预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维持襄汾县人民法院(2018)晋 1023 民初 427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准
予原告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襄汾县鼎临农业生态科技开发
有限公司解除《资产租赁经营合同》”。
2、撤销襄汾县人民法院(2018)晋 1023 民初 427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驳
回原告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法改判由被上诉
人返还上诉人租赁费 2030000 元,承担违约金 500250 元。
3、一审诉讼费、二审上诉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 年 7 月 25 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 10 民终 1082 号,
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2018)晋 1023 民初 427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和
诉讼费承担部分,即:一、准予原告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
襄汾县鼎临农业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解除《资产租赁经营合同》。案件受理
费 27042 元,由原告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襄汾县鼎临农业
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各半承担 13521 元。
2、撤销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2018)晋 1023 民初 427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即:二、驳回原告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3、被上诉人襄汾县鼎临农业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
付上诉人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 15 万元。
4、驳回上诉人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 27042 元,由上诉人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承
担 25000 元,由被上诉人襄汾县鼎临农业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2042
公告编号:2019-023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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