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11
公告编号:2019-029
证券代码:831836 证券简称:澳坤生物 主办券商:东方花旗
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9 月 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8 月 1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尧都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武振栋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武振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晓东、山西佳讯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学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婧钰、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临汾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朝阳、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武振栋系天宇装饰公司的负责人,2016 年 11 月 2 日被告澳坤公司与
第三人扶贫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合作协议:被告将位于平阳国际写字楼提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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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人扶贫公司使用,房屋为毛坯房,根据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对房屋自行装
修并 承担全部费用。2016 年 8 月 10 日,第三人与天宇公司签订了《临汾扶
贫开发投资 有限公司办公用房装修协议》,装修内容:房屋 11 大间 2 小间,
总面积 1080 平方 米,装修费用 38.605 万元;2016 年 11 月 5 日原告与被
告公司签订了办公用房装修协议,装修内容及要求与天宇公司和第三人扶贫公司
的装修内容一致,装修费 为 19.8 万元。第三人已经支付原告 19 万元装修费,
后被告支付给原告 5 万元, 尚欠 14.8 万元未付。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14.8 万元及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19年10月10日收到尧都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9月17日作出的(2019)晋 1002 民初 571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振栋装修工程款 14.8 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260 元,诉讼保全费 1260 元,由被告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评估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并履行披露义务,将该诉讼判决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降到最低。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使得公司生产经营资金流进一步趋紧,公司争取尽快消除该事项带来的负面结果,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进展情况, 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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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进一步恶化,公司将加快应收账款催收补充财务资金流,积极跟踪后续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9)晋 1002 民初 5710 号民事判决书。
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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