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27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世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2)炜衡法意字第 20220525 号
致:宁波世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世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珊珊律师、鞠秦仪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世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并列席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宁波世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宁波世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宁波世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务常设联系人等,《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25日在宁波市天童北路933号和邦大厦A座15楼公司会议室举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董事长丁俊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秘书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包含: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3、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
大会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合法证明,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45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出席会议的资格、持股数额合法有效。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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