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5
证券代码:831858 证券简称:海誉科技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贵州海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贵州海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海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有效使用,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贵州海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资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资专户集中管理,募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资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资专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应当在全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募资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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