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盛安传动股份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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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盛安传动股份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盛安传动股份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盛安传动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盛安传动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盛安传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依据公司 2024 年 2 月 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决议,由董事会提请召开。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等事
项进行了公告。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刊登
了《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公告》,公告由于网络投票登记手续
办理原因,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决定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4
年 2 月 23 日 14:00 召开。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下午 14:00 在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2 日 15:00—2024 年 2 月 23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共 5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39,221,7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917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 0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经核查认为上述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出席会议的资格、持股数额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
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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