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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1-10 17:09:27 股吧网页版
环宇建科: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10


证券代码:831873 证券简称:环宇建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2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2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 月 9 日,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冀民终 472 号二审判
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唐山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景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金荣贵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原告”)与唐山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开发的滦南县北河九号工程由原告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是全部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及室外附属工程。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进场组织施工,但被告未支付任何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环宇公司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 年 12 月 24 日做出的一审裁定(2014)唐民初字第 269-11 号,向河北省高
级人民法院上诉。2019 年 11 月 4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
冀民终 1023 号裁定判决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唐民初字
第 269-11 号民事裁定,发回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20 年 6 月 3 日,唐山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0 年 12 月 3 日再次开庭,2021 年 4 月 29 日、2021
年 5 月 25 日、2021 年 8 月 2 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就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2021 年 12 月 8 日收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0 月 29 日作出的一
审判决书。后原被告双方均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1 月 24 日,
环宇公司收到二审受理通知。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 10,412.49 万元并根据欠付工程款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完毕止(其中 2019 年8 月 20 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

2、依法确认原告对施工的唐山市滦南北河九号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受偿权;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请求:

1、要求环宇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数额为 53,163,123.35 元;

2、要求环宇公司移交本案案涉工程的相关技术资料。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1 年 12 月 8 日收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0 月 29 日作出的一
审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原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被告唐山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 61,393,860.75 元的工程款发票;

二、原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唐山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交案涉工程资料;

三、驳回原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唐山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二)二审情况

2021 年 12 月 16 日,环宇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环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中厦公司支付住宅、酒店等全部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根据一审诉讼请求支付利息到清偿之日止;确认环宇公司的优先受让权;驳回唐山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唐山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向河北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重新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确认。

2024 年 1 月 9 日,环宇公司收到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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