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7
公告编号:2023-031
证券代码:831890 证券简称:ST 中润新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中润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中润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收到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3)苏 0106
执 436 号。
二、《执行裁定书》(2023)苏 0106 执 436 号具体内容
关于中润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菊林、支文琴、中润环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苏 01执 707 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费
1,470,172 元及保全费 5,000 元,已于 2023 年 1 月 28 日立案执行。
2023 年 5 月 15 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
制其高消费。2023 年 5 月 9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
终结本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 1,475,172 元,无执行到位金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 01 执 707 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财产,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公告编号:2023-031
中介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三、本事件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该事件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但对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量及资金周转有一定影响。公司将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商,降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委托律师与法院积极协调,就案涉费用磋商履行方案。
四、备查文件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苏 0106 执 436 号;
中润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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