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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9 16:53:45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四川川娇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2-29

- 1 -2020 189
当事人:
四川川娇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川娇农牧) , 住所地: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青霞镇马坎村。
李雪梅,女,1966 年 8 月出生,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时任公司董事长。
李疏仲,男,1991 年 8 月出生,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时任公司董事。
李一汉,男,1988 年 3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川娇农牧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信息披露违规
2018 年 8 月 30 日及 2019 年 6 月 4 日,川娇农牧实际控制
- 2 -人之一李雪梅持有的合计 3,849.7 万股挂牌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
冻结,累计占比 36.36%。2020 年 8 月 31 日,川娇农牧实际控
制人之一李疏仲持有的 878.6 万股挂牌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
结,累计占比 8.30%。 李雪梅、 李疏仲、 李学杰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一致行动人。 李雪梅、 李疏仲被司法冻结的股份合计占川娇
农牧总股本的 44.66%,若全部被行权,将导致川娇农牧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更。上述股份冻结发生后, 李雪梅、李疏仲未及时告
知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李一汉未能及时查询并披露公告,截
至目前,川娇农牧仍未就上述事项补充披露。
2015 年至 2020 年,川娇农牧发生多起诉讼案件, 公司及其
实际控制人李雪梅、李学杰多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截止目
前,川娇农牧仍未补充披露。
二、公司治理违规
2017 年 4 月 28 日,川娇农牧子公司四川川娇和诚食品有
限公司与关联方李疏仲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2017 年发生租赁
费用 14.4 万元,占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0.03%。上述关联交
易发生时,川娇农牧未能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后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和 2018 年 7 月 2 日召开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并披露。
川娇农牧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一十条、
-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
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违规、
信息披露违规。
股东李雪梅、李疏仲未及时将股权司法冻结事项通知挂牌
公司, 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 《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
五条、 《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
董事会秘书李一汉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
息披露规则》第三条、 《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川娇农牧、 李雪梅、李疏仲、李一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
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治理规
则》 等规则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履行信息披露
- 4 -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
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尽快披露相关事项,杜绝类
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
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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