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0-29
2021 179
当事人:
湖北中科云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中
科云、 公司),住所地: 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汉江北路 68 号。
李宏宇,男,1976 年 3 月出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至 2019 年 8 月 13 日、2019 年 11
月 26 日至今担任信息披露负责人。
佟宏,女,1970 年 6 月出生,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至
2019 年 5 月 30 日担任董事会秘书。
鲁雯,女,1982 年 12 月出生,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5 日担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ST 中科云有以下违规事实:
ST 中科云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宏宇(持股数量 2,366,000
股,持股比例 21.51%,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 3,560,000
股,持股比例 32.42%)因个人借款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36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2.42%,质押期限自
2019 年 5 月 14 日起,质押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质押登记。
李宏宇持有的公司股份 2,366,000 股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
院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1.51%,冻结期限自
2019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2 日,冻结股份已在中
国结算办理司法冻结登记。上述质押、冻结股份被行权可能
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ST 中科云未及时披露李宏宇
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况,后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
补充披露。
ST 中科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作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宏宇未能及时告知股份被质
押、冻结的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为董事长、信息披露负
责人,李宏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
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针对 ST 中科云的股份质押未及时披露,时任董事会秘
书鲁雯、佟宏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
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针对 ST 中
科云的股份司法冻结未及时披露,时任董事会秘书鲁雯未能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
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中科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李宏宇、 鲁雯、佟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
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
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代章)
202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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