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7
证券代码:831929 证券简称:惠尔明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惠尔明(福建)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重新制定<董事会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惠尔明(福建)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惠尔明(福建)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惠尔明(福建)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
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公司董
事、董事长的提名、选举、任命和解除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可聘任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
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将其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其他一位或多位董事或总经理行使,具体权限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及本章程认定的其
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且超过500万的。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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