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30
公告编号:2023-027
证券代码:831942 证券简称:天一生物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刘凯华、沈伟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23]29 号)
收到日期:2023 年 6 月 29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6 月 29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份有限公司
刘凯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沈伟青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公告编号:2023-027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凯华、董事会秘书沈伟青应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监管办法》第七十二条、《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刘凯华、沈伟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自律监管措施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自律监管措施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信息披露规则》《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同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 26
公告编号:2023-027
日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西证监措施字(2023)29 号。
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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