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04
公告编号:2023-029
证券代码:831942 证券简称:天一生物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刘凯华、沈伟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23]29 号)
收到日期:2023 年 6 月 29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6 月 29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份有限公司
刘凯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沈伟青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公告编号:2023-029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凯华、董事会秘书沈伟青应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监管办法》第七十二条、《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刘凯华、沈伟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陕西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陕西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信息披露规则》《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告编号:2023-029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同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西证监措施字(2023)29 号。
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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