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14
公告编号:2022-015
证券代码:831948 证券简称:世纪天源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天津世纪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7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1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世纪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邓迎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梦时、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孟强、刘海强、赵银焕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2-015
2018 年 3 月 26 日,原告天津世纪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
强、刘海强及案外人何兆会、隋延鹏签订《股权收购合作协议》,约定天津世纪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何兆会、隋延鹏持有的原滨州
市沾化区奥达热水器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04 月 02 日更名为滨州世
纪天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51%的股权。被告孟强、刘海强在《股权收购合作协议》中承诺,原告成功收购何兆会、
隋延鹏所持目标公司 51%的股权后,目标公司在 2018 年至 2021 年应
达到各项经营指标。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持有目标公司 51%股权。截止 2022 年 3 月 31 日,目标公司各项经营
指标均未达到被告孟强、刘海强在《股权收购合作协议》中的承诺。综上,原告天津世纪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孟强、刘海强向原告支付因配套费未完成业绩承诺而需要支付的现金补偿款 426.338203 万元;被告孟强向原告支付因供暖净利润未完成业绩承诺而需要支付的现金补偿款 212.8504 万元,被告刘海强向原告支付因供暖净利润未完成业绩承诺而需要支付的现金补偿款 336.0796 万元;
2、若被告无法将差额补足原告,则请求判令被告孟强及被告赵银焕以其持有的滨州世纪天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按照评估价值(价
值时点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抵偿给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孟强、被
告刘海强继续以现金补足。
公告编号:2022-015
3、判令被告孟强及被告刘海强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
4、判令被告赵银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对公司经营暂未产生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对公司财务暂未产生不利影响。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民事起诉状》
天津世纪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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