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29
公告编号:2021-017
证券代码:831955 证券简称:ST 海益宝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挂牌公司、控股股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其他
执行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鲁 0602 民初 11434 号、(2019)鲁 0602 民初 11435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2 月 19 日
案号:(2020)鲁 0602 执 474 号、(2020)鲁 0602 执 471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其他
执行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鲁 0602 民初 11434 号、(2019)鲁 0602 民初 11435
号
公告编号:2021-017
立案时间:2020 年 2 月 19 日
案号:(2020)鲁 0602 执 474 号、(2020)鲁 0602 执 471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0)鲁 0602 执 474 号对应的裁判文书为:2019 年 10 月 8 日作出的烟台市
芝罘区民事裁决书(2019)鲁 0602 民初 11434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限被告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付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贷款本金 1200 万元、利息 615441.67 元(暂计
至 2019 年 7 月 22 日)及律师费 25000 元,同时自 2019 年 7 月 23 日起至被告海
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给付原告逾期利息;并由被告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 97643 元及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担 203 元,由被告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102440 元。因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己向本院全额预交,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 102440元。
(2020)鲁 0602 执 471 号对应的裁判文书为:2019 年 10 月 8 日作出的烟台市
芝罘区民事裁决书(2019)鲁 0602 民初 11435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限被告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付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贷款本金 1800 万元、利息 923162.50 元(暂计
至 2019 年 7 月 22 日),同时自 2019 年 7 月 23 日起至被告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给付原告逾期利息;并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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