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8-30
银河证券
关于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银河证券作为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相关风险 是
2 被强制终止挂牌 不适用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18 年 11 月 8 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或
“银河证券”)与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海益宝”或“公司”)重新签订了《持续督导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对持续督导费的金额和支付时间作了明确约定。
因 ST 海益宝已累计四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按协议缴纳督导费用,故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银河证券拟单方解除与 ST 海益宝的持续督导协议。
银河证券已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履行了书面催告及风险揭示、送达通知等程序,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了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备案申请文件。
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出具了《关于对银河证券和 ST 海益宝解
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同意银河证券单方解除与 ST 海益宝的持续督导协
议,相关协议自无异议函生效之日(即 2021 年 8 月 26 日)起解除。
二、 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挂牌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持续督导无异议函生效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挂牌公司未及时申请停牌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因此,ST 海益宝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无异议函生效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ST 海益宝未及时申请停牌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其股票实施停牌。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挂牌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因此,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若 ST 海益宝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公司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强制终止挂牌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了《关于对银河证券和 ST 海益宝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同意银河证券单方解除与 ST 海益宝的持续督导协议,相关协议自 2021年 8 月 26 日起解除。
在 ST 海益宝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期间,银河证券将继续协助其进行信息披露、办理日常业务等,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对公司有关事项开展核查。
在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满三个月后,若 ST 海益宝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全国股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终止 ST 海益宝股票挂牌。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海益宝存在被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关于对银河证券和 ST 海益宝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
银河证券
202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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