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7
证券代码:831957 证券简称:晨宇电气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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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以及股权、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新设公司、与他人合资设立公司、增资、收购其
他公司股权等投资行为;
(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购买股票(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三)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 PE、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但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而进行的投资除外。公司对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投资(不包括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投资)视同风险投资;
(四)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证券公司或投资公司,投资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的保值增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行的债券、有担保的固定收益债券、国有或上市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一)股东大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二)董事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足 30%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事项,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否则不能实施。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方案,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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