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7
证券代码:831957 证券简称:晨宇电气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或“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
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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