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0
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山 东 文 康 ( 济 南 )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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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宇电气”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李鹏律师、赵晓菁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 修订)》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晨宇电气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资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次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召开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9 日上午 9 时如期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表决并通过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 ,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neeq.com.cn 刊登了《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通知。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人员身份证明、股东签到薄、证券持有人名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1 名,出席股东均为股东
大会通知记载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
册的股东。上述出席股东大会人员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的 68481044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92.55%。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并已按股东大会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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