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2
证券代码:831978 证券简称:金康精工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常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增强投资者信心,常
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常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公司现任独立董 事均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修订后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公司上一年度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应当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停止条件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各相关主体在单一会计年度内购买股票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票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时,将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增持或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应当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以及其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一)公司回购股票
1、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票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4、公司单次回购股票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1%,如公司单次回购股票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票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如上述第 3 项与本项冲突的,则按照本项执行;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公司股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控股股东增持
在公司回购股票措施完成后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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