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1-26 19:34:39 股吧网页版
聚彩科技: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26


证券代码:831991 证券简称:聚彩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聚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01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聚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聚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聚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三条 利润分配对象是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具体分配资格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数额。

第六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提取任意公积金(不包含盈余公积金)以
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前,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二)采取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采取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
1、公司以母公司报表口径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5、不存在其他不适于进行现金分红/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形。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目标,在保证股权结构、股票估值合理的前提下,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交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七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章 利润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