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6
证券代码:832000 证券简称:安徽凤凰 公告编号:2024-063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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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遵照本
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及评价要素,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交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
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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