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21
公告编号:2022-015
证券代码:832002 证券简称:ST 赛文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2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2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鲁万鑫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冯称龙和张佳、张佳系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吴忠市墙体材料节能推广中心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自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包钢和李宁、宁夏诺辰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 年 4 月 26 日,原、被告签订《吴忠市长庆小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
及节能改造项目执行协议书》。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了全部工程,2013 年 8月 20 日全部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规定给原告全额拨付补贴资金。原告一直催要,被告均已手续不全,履行报批手续等拖延至今,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并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
公告编号:2022-015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即奖励资金)1,680,100 元,支付逾期
付款利息 591,138 元(利息按照年利率 4.9%的标准自 2013 年 8 月 21 日起暂计
算至 2020 年 10 月 26 日,共计 7 年 2 月 5 天,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按上述标准计算
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 2,271,238 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就我公司与被告的《吴忠市长庆小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执行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 年 4 月 13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
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宁 0302 民初 5186 号民事裁定,后我公司提
起再审,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作出(2021)宁 03 民再 36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0)宁 0302 民初 5186 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5 月 27 日作出的(2021)宁 0302 民初 7508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由被告吴忠市吴忠市墙体材料节能推广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节能改造工程款 1,284,080 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4,970 元,由原告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8,613 元,被告吴忠市吴忠市墙体材料节能推广中心负担 16,35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编号:2022-015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由于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存在吴忠市墙体材料节能推广中心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可能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利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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