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31
公告编号:2023-001
证券代码:832002 证券简称:ST 赛文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1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1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宁 03 民终 1092 号《民事
判决书》。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吴忠市墙体材料节能推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自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该中心主任
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姓名或名称: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万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股东
公告编号:2023-001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我公司与吴忠市墙体材料节能推广中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在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1)宁0302民初7508号民事判决。
吴忠市墙体材料节能推广中心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上诉人请求撤销利通区人民法院(2021)宁 0302 民初 7508 号民事判决,
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的(2021)宁0302民初7508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由被告吴忠市墙体材料节能推广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节能改造工程款1,284,080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6357 元,由上诉人吴忠市墙体材料节能推广中心负担。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虽然公司承担20%责任,但整体来说利于公司回款,以补充经营资金之需。
公告编号:2023-001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公司催收应收账款,判决结果利于增加公司现金流。另外,可能导致公司营业外支出增加。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争取尽快收回款项。公司将持续关注并跟进案件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 03 民终 1092 号《民
事判决书》
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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