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3
北京海林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由北京海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海林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Hailin Control Technology Inc.
第四条 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京国际信息产业基地发展
路 9 号 1 幢 1 层 109 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2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或者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监事补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我们的技术、产品及服务,为全球创造节能、绿色环保及舒适的环境。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项目: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智能家庭网关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日用家电零售;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研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取记名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每股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2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股票的登记存管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及持股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持有股份的情况为:
发起人名称(姓名) 持有股份 股权比例 出资形式 出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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