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林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海林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林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
刊登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30 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
观国际信息产业基地发展路 9 号四层第二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48,674,024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78.5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 审议《关于 2023 年度报告》议案
2. 审议《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3. 审议《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4. 审议《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5.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6. 审议《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7. 审议《关于预计 202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议案
8.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二)上述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八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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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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