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1
公告编号:2024-069
证券代码:832006 证券简称:ST 郑水务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重整进展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股份”)系郑州水务建筑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2024 年 9 月 9 日,公司控股股东
花王股份收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江中院”)送达的(2022)苏11 破申 3 号《民事裁定书》,镇江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花王股份的重整申请。现将重整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花王生态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管理人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向镇江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2024 年 11 月 15 日,公司收
到镇江中院送达的(2024)苏 11 破 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镇江中院已裁定批准花王股份重整计划。本次重整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披露的《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公告编号:2024-070)。
三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4-069
“本院查明,花王股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分组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本院认为,花王股份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花王股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且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召集、分组及表决程序合法,内容完整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各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况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批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四、风险提示
法院已裁定终止花王股份重整程序,花王股份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花王股份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花王股份将被宣告破产。如花王股份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花王股份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花王股份应于重整计划获得镇江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如非花王股份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花王股份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镇江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镇江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根据《重整计划》,花王股份将处置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重整计划》的执行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花王股份重整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告编号:2024-069
四、备查文件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苏 11 破 1 号之一)
特此公告。
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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