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03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82 号
关于对广东绿之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绿之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广隆集约工业园环镇西路 6 号。
曾志平,公司董事长。
程志远,公司财务负责人。
广东绿之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之彩)对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财务数据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调整2019 年期末净资产-54,681,847.26 元,调整前为 157,262,626.79元,调整后为 102,580,779.53 元,调整比例为-34.77%;调整 2019
年净利润-18,330,294.95 元,调整前为 19,597,899.11 元,调整后为 1,267,604.16 元,调整比例为-93.53%。调整 2020 年期末净资产-62,752,827.76 元,调整前为 177,647,649.36 元,调整后为114,894,821.60 元,调整比例为-35.32%;调整 2020 年净利润
-8,070,980.50 元 , 调 整 前 为 20,456,945.96 元 , 调 整 后 为
12,385,965.46 元,调整比例为-39.45%。调整 2021 年期末净资产-66,885,829.18 元,调整前为 202,960,724.27 元,调整后为136,074,895.09 元,调整比例为-32.96%;调整 2021 年净利润
-4,133,001.42 元 , 调 整 前 为 25,172,108.36 元 , 调 整 后 为
21,039,106.94 元,调整比例为-16.42%。
绿之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布)第四条、《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月 3 日发布)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曾志平、财务负责人程志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绿之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曾志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程志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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