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8
公告编号:2024-020
证券代码:832014 证券简称:绿之彩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广东绿之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广东绿之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志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4 年 10 月 15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10 月 12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广东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广东绿之彩科技股份有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本公司
限公司
曾志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长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及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4-020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3 年 7 月 3 日,绿之彩实际控制人曾志平通过支付宝 APP 以管理员身份
登录广东绿之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商银行账号,以绿之彩名义申请 100 万元
贷款,并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及 7 月 4 日分别转款 50 万元至曾志平个人账户用
于个人资金周转。以上情况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曾志平作为绿之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勤勉义务,对绿之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绿之彩、曾志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告编号:2024-020
截止 2023 年 12 月 15 日,曾志平已全额结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相关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款项已清理完毕,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已消除。公司对本次广东监管局作出的出具警示函措施高度重视,已向相关责任主体告知此事,公司将引以为戒,并组织公司董监高及股东等相关人员切实加强证券法律学习,完善内控制度建设,规范公司治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64 号
广东绿之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