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8-24
公告编号:2021-021
证券代码:832019 证券简称:中棉种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8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付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银昌、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雄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银昌、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樊易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殷飞、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郭香墨
公告编号:2021-021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殷飞、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殷保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殷飞、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李凯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殷飞、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贾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殷飞、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烟台昭宣元盛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康青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苏州金秾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康青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 年 9 月,原被告签订《关于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及
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以》)及《关于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增资协议》约定被告以增资扩股方式入股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么司(以下简称中棉种业),并在协议中约定被告入股后将提供一系列增资服务。
公告编号:2021-021
2015 年 2 月 16 日,中棉种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
2018 年 4 月 19 日,原告向贵院诉请确认《补充协议》中相关股权回购及业
绩补偿条款无效,2020 年 10 月 12 日,安阳中院做出(2020)豫 05 民终 1277
号终审判决确认《补充协议》中股权回购及业绩补偿条款无效是因被告原因造成,并且事实上,协议签订前,原告为签订协议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付出了大量财力,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增资服务及其他合同约定义务。现被告非但未弥补其过错,又在苏州中院恶意起诉原告,使原告疲于应诉,以上各项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之规定,应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针对被告烟台昭宣元盛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无过错,被告赔偿原告因缔约过失及合同订立后造成的损失 60 万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针对被告苏州金秾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无过错,被告赔偿原告因缔约过失及合同订立后造成的损失 30 万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给公司带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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