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8-24 16:20:03 股吧网页版
中棉种业:涉及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8-24


公告编号:2021-021

证券代码:832019 证券简称:中棉种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8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付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银昌、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雄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银昌、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樊易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殷飞、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郭香墨

公告编号:2021-021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殷飞、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殷保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殷飞、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李凯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殷飞、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贾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殷飞、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烟台昭宣元盛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康青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苏州金秾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康青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 年 9 月,原被告签订《关于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及
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以》)及《关于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增资协议》约定被告以增资扩股方式入股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么司(以下简称中棉种业),并在协议中约定被告入股后将提供一系列增资服务。

公告编号:2021-021

2015 年 2 月 16 日,中棉种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

2018 年 4 月 19 日,原告向贵院诉请确认《补充协议》中相关股权回购及业
绩补偿条款无效,2020 年 10 月 12 日,安阳中院做出(2020)豫 05 民终 1277
号终审判决确认《补充协议》中股权回购及业绩补偿条款无效是因被告原因造成,并且事实上,协议签订前,原告为签订协议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付出了大量财力,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增资服务及其他合同约定义务。现被告非但未弥补其过错,又在苏州中院恶意起诉原告,使原告疲于应诉,以上各项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之规定,应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针对被告烟台昭宣元盛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无过错,被告赔偿原告因缔约过失及合同订立后造成的损失 60 万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针对被告苏州金秾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无过错,被告赔偿原告因缔约过失及合同订立后造成的损失 30 万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给公司带来债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