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10
证券代码:832019 证券简称:中棉种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4 月 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4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苏州金秾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烟台昭宣元盛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出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刘建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殷飞、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刘金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殷飞、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王路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殷飞、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殷保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殷飞、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郭香墨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殷飞、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贾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殷飞、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李凯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殷飞、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樊易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殷飞、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付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银昌、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雄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银昌、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安阳中棉所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彭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银昌、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反诉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金秾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康青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娄天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姓名或名称:烟台昭宣元盛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康青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娄天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 年 9 月,原被告签订《关于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及
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以》)及《关于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增资协议》约定被告以增资扩股方式入股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么司(以下简称中棉种业),并在协议中约定被告入股后将提供一系列增资服务。
2015 年 2 月 16 日,中棉种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
2018 年 4 月 19 日,原告(反诉被告)认为《补充协议》中相关条款违反了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向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
认《补充协议》无效。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收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
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1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豫 0502 民初 1620
号,判决结果如下:《补充协议》中相关股权回购及业绩补偿条款无效(公告编号:2019-036)。
针对一审判决书,苏州金秾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昭宣元盛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诉求如下: 撤
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020 年 10 月 12 日,安阳中院做出(2020)豫 05 民
终 1277 号终审判决确认《补充协议》中股权回购及业绩补偿条款无效是因被告原因造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告编号:2020-023)。
并且事实上,协议签订前,原告(反诉被告)为签订协议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付出了大量财力,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增资服务及其他合同约定义务。现被告非但未弥补其过错,又在苏州中院恶意起诉原告,使原告疲于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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