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1-03
证券代码:832019 证券简称:中棉种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4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4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2 年 12 月 29 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
豫 05 民终 6115 号和(2022)豫 05 民终 6152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刘建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2、原告(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刘金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3、原告(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王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员工
4、原告(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殷保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董事
5、原告(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郭香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员工
6、原告(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贾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员工
7、原告(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李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8、原告(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樊易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员工
9、原告(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雄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10、原告(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安阳中棉所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彭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
11、原告(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
主要负责人:李付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
12、被告(反诉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金秾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康青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13、被告(反诉原告)
姓名或名称:烟台昭宣元盛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康青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9 月 29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
豫 0502 民初 5296 号和《民事判决书》(2021)豫 0502 民初 5297 号, 具体判决
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平台
披露《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针对一审判决,公司、刘金海、刘建功和殷保明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同时,烟台昭宣元盛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苏州金秾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也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2022 年 10 月31日和2022年11月2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予以立案,案号分别为(2022)
豫 05 民终 6115 号和(2022)豫 05 民终 6152 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公司、刘金海、刘建功和殷保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致使我公司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我公司上诉请求。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2021)豫 0502 民初 5297 号和(2021)豫 0502 民初 529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部
分第 1、2、3 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
求。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烟台九鼎和苏州九鼎上诉请求如下: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1.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支持烟台九鼎和苏州九鼎的全部反诉请求;3.由被上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2022 年 12 月 29 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
豫 05 民终 6115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38908.8 元,由上诉人刘建功、刘金海、殷保明、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020 元,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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