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0-22
目 录
释 义...... 2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6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8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9
四、本次收购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11
五、收购人前 6 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11
六、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24 个月与公众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11
七、本次收购的过渡期安排......12
八、本次收购的目的和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12
九、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13
十、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17
十一、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18
十二、结论性意见......19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山东致楷律师事务所
山东致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省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收购报告书 指 《江西省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优俪瑞 100%股权,从而间接
本次收购 指 控制公众公司,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
化,公众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邱四强先生
公司、公众公司、被收购
指 江西省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ST 川盛
收购人 指 邱四强
优俪瑞产业(深圳)有限公司(曾用名:红十三大健康产
优俪瑞 指
业(深圳)有限公司)
氧生堂 指 深圳市氧生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法》
《准则第 5 号》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山东致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省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致:邱四强
山东致楷律师事务所接受邱四强的委托,担任邱四强本次收购江西省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收购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本法律意见书中存在涉及或说明该等事项的内容,则仅为引用有关专业机构报告或收购方提供的书面文件,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事项明示或默示地承认及发表法律意见和评价。
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之前,已经得到收购方的下述承诺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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