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省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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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省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西省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省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省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现场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江西省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告》刊登
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2024 年 5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江西省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及登记地点变更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变更会议地点及会议登记地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
3、2024 年 5 月 14 日上午 10:00,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所载内容在公
告地址以现场投票方式如期召开。
本所指派的律师张宽、王凌云列席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5,37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2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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