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17
- 1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 113
关于给予潍坊金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潍坊金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食品、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营里镇南大路道口段。
单俊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单世典,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金正食品及相关责任主体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提前使用募集资金
金正食品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启动发行,认购缴款期为 2015
- 2 -
年 5 月 25 日至 2015 年 6 月 11 日, 2015 年 7 月 24 日公司收到
《关于潍坊金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
转系统函[2015] 4508 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发行业务指南》(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201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
行募集的资金,金正食品于 2015 年 7 月 24 日前存在提前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情形,使用金额为 155,064,162.73 元,占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 99.4%。
二、 募集资金实际用途与公开披露的用途不符
金正食品在《股票发行方案》中披露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流
动资金。 2016 年 8 月 17 日,金正食品披露了《潍坊金正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称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严格按已有的资金
管理制度和审批权限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
保募集资金严格按照《股票发行方案》规定的用途使用。而公司
实际将该次发行募集资金中 10,490 万元用于兑付公司发行的私
募债, 470 万元用于偿还借款, 76.1389 万元用于支付天星提成
费用,与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不符。
金正食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2013 年 2 月 8 日)第四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
- 3 -
简称《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2013 年 12 月 30 日)第三条、《股
票发行业务指南》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单俊凤,时任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单世典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
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信息披
露细则(试行)》第四条、《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2 条、第
6.3 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金正食品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单俊凤通
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单世典通报批评的纪律
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金正食品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 年 5 月 7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