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9-30
公告编号:2020-027
证券代码:832029 证券简称:金正食品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潍坊金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潍坊金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否
执行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 0212 民初 2436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4 月 30 日
案号:(2020)鲁 0212 执恢 93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单俊凤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总经理
执行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 0212 民初 2436 号
公告编号:2020-027
立案时间:2020 年 4 月 30 日
案号:(2020)鲁 0212 执恢 93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中冶国宸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借款 10450000 元。
二、被告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中冶国宸黄金珠宝有限公司逾期还款违约金 3277578.08 元(该数额
计算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以本金 10450000 元为基数按年
利率 2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潍坊金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利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淑华、单俊凤、曹利萍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山东中冶国宸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2963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17963 元,由原告承担 11384
元,由七被告承担 106579 元。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公告编号:2020-027
部分未履行,已履行 800,000 元,未履行 10,200,000 元。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能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截止本公告日,除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俊凤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外,公司其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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