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11
关于对潍坊金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潍坊金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正食品) ,住所地:
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营里镇南大路道口段。
单俊凤,男, 1957 年 11 月出生,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
郑艳波,男,1979 年 1 月出生,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金正食品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 7 17
1000 5.95%
2018 7 17 2021 7 16
2018 8 30 2019 5 29 金正食品
3000
- 2 -17.86% 2019 5 29 2022
5 28 2019 11 21
2020 4 30
2020 9
30
金正食品股东所持挂牌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未
及时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十八条、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
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
息披露违规。
金正食品未及时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
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被冻结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单俊凤未及时告知重大事项,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
七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郑艳波未及时披露司法冻结及
- 3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
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金正食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单俊凤、郑艳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
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
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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