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奇想青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奇想青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奇想青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廖筱云律师、何洋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奇想青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0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由公司董事长赵永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05 月 16 日(星期四)上午 10 点 00 分在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亭卫公路 9299 弄 168 号公司 101 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他事项均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以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公司股份 98,618,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8.05 %。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查验,上述人员的参会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逐项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3、《<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议案》;
4、《<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5、《<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案》;
6、《<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7、《<关于续聘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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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议案》;
9、《<预计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议案》。
经验证,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增临时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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