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50 号
关于对邱一希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邱一希,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经查明,邱一希作为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东环保)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其配偶卞友苏
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2023 年 12 月 7 日卖出卫东环保股票
16,400 股、55,000 股,上述卖出股票行为发生于邱一希最后一笔买入卫东环保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之后邱一希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2024 年 2 月 29 日、2024 年 3 月 4 日、2024 年 3
月 6 日买入卫东环保股票 300 股、300 股、100 股、100 股,上
述买入股票行为发生于卞友苏最后一笔卖出卫东环保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
邱一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邱一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证券法》《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证券买卖行为,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股票交易。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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