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公告编号:2024-014
证券代码:832055 证券简称:军工智能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4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承诺”指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监管部门
所做的保证或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
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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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赌条款、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和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和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和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和“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
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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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且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
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则相关承诺义务应由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九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的承诺事项和进展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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