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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9 23:10:20 股吧网页版
雅安茶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2057 证券简称:雅安茶厂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雅安茶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雅安茶厂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雅安茶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规
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雅安茶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
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向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将其编制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
达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根据主办券商的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待更正或补充后重新按照本条规定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含更正、补充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审查,审查通过后再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的披露标准,或者
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
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该接受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
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

主办券商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根据主办券商的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待更正或补充后重新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含更正、补充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审查,待审查通过后再对之前披露的信息进行更正、补充。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登记,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前述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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