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3
证券代码:832073 证券简称:吉和昌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变更概述
(一) 变更日期:2019 年 1 月 1 日
(二) 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介绍
1. 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及财政部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3 月修订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和 2017 年 5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
工具列报》以及《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的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 变更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国家财政部规定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表决和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 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是否采用追溯调整法
√是 □否
(一)采用追溯调整法
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
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
〔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
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本集团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后续均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以本集团该日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该金融资产上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本集团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及财务担保合同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本集团追溯应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但对于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不一致的,本集团选择不进行重述。因此,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本集团调整2019 年年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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