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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16 16:58:06 股吧网页版
东方水利: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东方水利智能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16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东方水利智能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666 号希顿国际广场 B 座 20 层

电话:8628-83338385 传真:8628-83338385 邮编:610041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东方水利智能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四川东方水利智能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受四川东方水利智能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水利”或“公司”)委托,指派易卫律师、毛立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四川东方水利智能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东方水利智能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东方水利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东方水利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东方水利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7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提供网络投票)》,决定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7月28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四川东方水利智能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2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四川东方水利智能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更正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作出如下更正“(五)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3年8月14 日15:00—2023年8月15日12:00。” 更正后: “(五)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3年8月14日15:00—2023年8月15日15:00。”,同日,公司董事会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更正后的通知公告《四川东方水利智能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与网络投票方式结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8月15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是2023年8月14日15:00-2023年8月15日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召
开,提议召开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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