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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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伦塑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077号
致:科伦塑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伦塑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科伦塑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neeq.com.cn/)披露的《科伦塑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星期四)上午 9:00 在曲周县凤城路与
东环路交叉口西南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袁志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15:00至2024年6月27日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提交投票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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